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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9-09 16: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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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委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 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学生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均根据上级党委文件精神及医院党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标准进行执行。

  2.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5.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上级组织。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7.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院党委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9. 党办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 党费由党委办公室代党委统一管理。

  2.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医院的财务处代办。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办公室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4.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6. 医院党委可以留存党费。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将收到各支部党费总数的60%上缴上级党委,留存比例为党员党费缴纳总数的40%,其中的20%留归各党支部作为活动经费。

  7. 院党委办公室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